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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已公开262个典型案例 涉及这些问题
法制日报 07-15 08: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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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典型案例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聚焦突出问题、压实环保责任的重要举措。在两轮督察中,目前已公开了262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了警示震慑作用,推动了问题整改。

□ 记者 张维

近日,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完成督察反馈。

至此,从2015年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开始试点,到2018年完成第一轮督察,并对20个省(区)开展“回头看”;从2019年启动第二轮督察,到今年上半年,分六批完成了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两个部门和6家中央企业的督察。

在这两轮督察中,目前已公开了262个典型案例。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在这262个典型案例中,涉及环境污染包括基础设施短板等问题的占48.5%,涉及生态破坏、影响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占33.2%,涉及弄虚作假等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占18.3%。

曝光典型案例已成常态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决查处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这句话也被业内专家公认为,是对督察成效的认可,是对督察工作最好的评价。

据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介绍,截至目前,第一轮督察和“回头看”整改方案中明确的3294项整改任务,现在总体完成率达到95%。第二轮前三批整改方案明确的1227项整改任务,半数已经完成。第四、五、六批督察整改正在积极有序推进。

在督察中,经常会有典型案例曝光。在今年3月下旬启动的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完成督察进驻后不久的4月6日,即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例如,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河北省发现,承德市兴隆县生态修复治理问题突出,有的甚至以修复之名行破坏生态之实。八卦岭乡、挂兰峪镇32家废弃无主危险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由唐山中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治理,但现场抽查发现,百砬沟废弃矿山不仅没有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反而在原开采面上继续开矿,原需综合治理面积为30亩,目前开采破坏山体面积已超过57亩。

4月14日,又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例如,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内蒙古自治区发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区域水资源管理长期宽松软,违法取水用水问题突出,地下水取水量长期为一笔“糊涂账”,实际开采量远远大于上报开采量和许可开采量。部分企业大量违法违规取水,其中9家混凝土搅拌企业年总用水量为3万吨至4万吨,均没有合法取水手续,生产用水全部私自外购地下水;红缨焦化未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水源和水量用水,私自大量购买各类非法渠道的地下水,仅2021年非法购水就超过40万立方米。

4月26日,新的一批典型案例又在督察中被通报。例如,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江苏省发现,淮安市建成区内水体黑臭问题突出。2021年淮安市对建成区51个水体开展季度性监测,有27个水体出现黑臭情况,其中文渠四个季度监测结果均为黑臭,洪福河三个季度监测结果为黑臭。淮阴区盐河小区于2021年完成截污改造,现场督察发现该小区新建管网存在多处破损,大量污水从破损处直排河道,周边水体重度黑臭。

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每一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的典型案例都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何要选择案例曝光?选择又有何标准?翟青近日揭开了谜底。

“公开典型案例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聚焦突出问题、压实环保责任的重要举措。”翟青说。

据介绍,案例的选择大体上有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污染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包括向江河湖海恶意排污、一些大量工业废物违法违规倾倒在河道、一些黑臭水体、严重的黑臭水体、大量的黑臭水体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等问题。

二是涉及生态破坏严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包括在保护区违规开发建设、违规围海填海、违规围湖占湖、违规的毁林建房、违规的进行野蛮的矿山开采等。

三是那些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更是要严肃查处,坚决予以纠正。”翟青说。

翟青认为,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了警示震慑作用,推动了问题整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网友纷纷留言点赞。

值得注意的是,曝光负面典型案例在今后将不会是唯一的方式。翟青透露,近期正在对督察整改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安排了督察局的同志分成若干组进行调研,对整改力度大、成效突出、人民群众认可的,将形成一些正面典型案例。

“案例不仅仅是做得不好的,对一些做得好的,我们也是要有一些案例,通过这种方式充分发挥激励先进、交流工作、引领带动的作用。”翟青说。

对整改任务清单化管理

记者注意到,在通报典型案例中,常常有这样的表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的确,很多案例中都存在着地方整改不彻底,久拖不决甚至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对于这一社会关注的问题,翟青回应称,“大家关注发现问题,但是大家更关注这些问题的整改情况,因为督察最终成效是要体现在问题的整改上。”

今年年初,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督察整改是重要的政治任务,并对整改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监督保障和纪律要求等内容作了明确规范。

翟青介绍说,从实际工作中看,督察整改已经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做法。首先是建立机制,把整改的责任、流程、要求都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办法》明确了省级党委和政府是整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在省级层面还要建立督察整改领导机制,把责任压实。《办法》还明确在每批督察反馈以后,被督察对象要实事求是、科学地制定督察整改方案,提出整改目标、路径措施、完成时限等,并且要求在规定时间里抓细抓实整改落实工作。督察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都要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其次是紧盯不放,目前所有的督察整改任务都实施清单化的管理,采取多种调度和盯办的方式进行督办。“对一些重点督察整改任务,都会定期到现场盯办核查,有些是一个月一次、有些是两个月一次,有些是半年一次,有些问题可能是一年一次,一些重点问题都会安排督察局同志到现场去。每次现场的核查都要形成盯办报告。”翟青说,如果发现有督察整改不力的情况,视情采取通报、督导、约谈、专项督察和移交问责等多项措施,有效地传导压力、拧紧螺丝,目的是推动地方真正把问题整改到位。

最后就是两手发力,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对于发现的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及时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当然,对于做得好的,也要及时地宣传,引导地方做得更好。

“从实际情况看,各地党委、政府对督察整改都高度重视,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借势借力推动解决了一大批重点难点问题。”翟青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刘洪岩研究员认为,环保督察能够解决当下环保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环保督察是在既有的环保法律体系框架内对环境执法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强化,也是解决当前环境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当务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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