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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赋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
城乡统筹发展网 10-16 10:23:07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坚持自立自强,突出应用导向,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在这关乎国家竞争力重塑与技术主权确立的关键时刻,立法的角色已不再是简单的“规范”与“约束”,而是具备“赋能”与“引领”的重要功能。2022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强化了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在2030年要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重庆已形成“1+3+2”科技创新法规体系,有良好的立法基础。在新阶段研究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的立法领域问题,着力释放制度效能,对重庆市加快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赋能重庆制造意义重大。

立法促进人工智能场景创新

重庆市建设“智造重镇”“智慧名城”需要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撑,立法不仅对智能制造、智慧交通、医疗等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场景起到有效的规范,更为其技术创新注入强劲的制度动力。

一是强化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的安全监管。采取“重点突破+场景试验”的立法路径,在智能网联汽车、工业互联网等优势领域构建完整监管范式,同时设立“人工智能立法观察点”动态调整规则,保持立法与技术发展的同步性。在保障安全底线的同时,应预留创新宽容度,避免过度监管抑制产业活力。

二是按需选择立法重点。就我市具有发展优势的特色应用场景,率先划定相应的责任标准。通过对人工智能技术所涉及的数据安全、算法歧视、伦理争议等问题立法,可加强技术风险防控、明确技术底线,更好地促进人工智能的合规应用和创新。

此外,立法还需与产业政策、研发投入、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建设等协同发力,形成支撑人工智能创新的综合体系。例如在设立人工智能先导区试点创新应用时,同步探索适配的监管规则。

立法促进知识产权合规

采取“技术赋能法律”的路径,重点突破算法专利化、数据资产化、模型合规化三大难题,在智能网联汽车、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率先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闭环。

一是构建完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三维保护”体系。建立“算法专利快速通道”,为核心算法创新提供高效、明晰的专利保护。推动实施数据训练权属登记制度,在明晰权属状态、降低合规风险基础上,促进数据流通。落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备案制,通过对生成图片、视频等内容添加水印或标识的技术,实现生成内容的可识别性,为敏捷治理、协同共治预留可行路径。

二是细分训练数据权限。按照数据收集权、加工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制定相应的获权方式,将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合规从被动、模糊的“担忧”,转变为主动、可操作、可管理的流程。

三是平衡开源创新与商业保护的关系。在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地方细则基础上,设置“算法开源豁免条款”,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开源项目给予侵权责任豁免。

立法平衡创新与监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重庆市可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制定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相关法规,根据“发展与安全并重”、风险分级、敏捷立法的原则,构建具有灵活性、前瞻性的法律框架,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与监管规范相协调,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进入快车道。

一是设定技术创新激励措施。包括设立人工智能专项基金,对研发投入高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

二是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数据使用权责。例如《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支持开发数据产品,服务算法设计、模型训练、场景应用等需求。

三是完善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监管沙盒新体系。2022年《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第十条明确,对人工智能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为促进重庆市沙盒式监管的落地,可先行在智能汽车、智能医疗等人工智能具体行业部门的监管规范中明确沙盒式监管的流程、操作细节等。四是根据不同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划分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人工智能深度伪造诈骗等场景应立法明确予以禁止;对医疗诊断、自动驾驶、司法人工智能等高风险场景,建议强制伦理审查,同时要求算法备案并建立相应的人工复核机制;对金融风控、教育推荐系统等中风险应用场景,可明确透明度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对智能客服、娱乐内容生成等低风险应用场景,则以行业自律为主,采取轻度备案制。

立法明确责任边界

技术发展与人权保障是科技立法中的两大重要价值,既相互联系,也暗含冲突。为技术创新赋能的人工智能立法,需精准把握安全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寻求动态平衡的智慧。过度强调安全与管制,可能掣肘创新活力,延缓技术迭代;片面追求发展速度而忽视风险防范,则可能导致技术滥用、伦理失序,最终反噬发展成果。

一是构建责任认定框架。按照开发者、部署者、使用者三分法区分责任主体。

二是建立证据规则。推行“算法黑箱破解”制度,在合理年限内强制保存决策过程日志。

三是明确人工智能事故责任。以智能驾驶为例,重大事故责任可采取“技术过错推定”原则,要求车企自证无技术缺陷。建立路测数据共享平台,同时要求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用户投保人工智能责任险。

四是推动行业自律与协同共治。立法应为人工智能行业自律留下空间,鼓励企业制定更高标准的内部治理规则。支持独立第三方评估与认证机构发展,为人工智能事故责任提供专业监督与服务。此外,应畅通公众反馈渠道,构建完善人工智能伦理审查机制,确保技术进步与社会接受度同频共振。

文/张晓冉 审核/刘辉

作者系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高级经济师。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22BFX081)和重庆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决策咨询重点课题“重庆市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Rdzdyjh2024AB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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