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发展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施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共同发布重庆市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共8起案件入选。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违法排放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毁坏林木、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油类物质泄漏、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集中展现了重庆在跨部门协作办案、规范简易评估、多元化赔偿方式、全链条责任追偿与公益诉讼衔接等方面的探索突破,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这一法治原则落地为生态治理的生动实践。
探索多元化替代修复方式,让赔偿更灵活
针对案件不同特点,重庆市积极探索开展多元化替代修复方式,让赔偿责任更灵活,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2022年3月,两江新区某再生资源公司因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流进没有做防渗硬化处理的收集池,经土层渗漏污染周边环境。经鉴定评估,这起案件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76.73万元,鉴定评估费用34.5万元。本案运用替代修复方式,企业除了按协议委托专业机构处置废液、废包装桶,还对污染地块清挖换土,栽种山茶等植物完成复绿,完成生态修复。
江津区非法捕捞案中,同样采取多元替代修复方式。2025年4月,罗某某等5人先后3次在江津区长江干流金滩湾水域、綦江河干流荔枝坝水域实施炸鱼非法捕捞,共捕获清波鱼等30余尾,案发水域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经专家评估,水生生物损害价值1.28万元,建议布设人工鱼巢开展修复。赔偿义务人足额缴纳损害赔偿金后,渔业主管部门科学选定人工鱼巢布设点位、施工时段,完工后江津区法院联合相关部门,邀请多单位专家共同完成项目验收。
多方协同联动,实现立体追责无缝衔接
重庆在生态环境案件中持续深化部门协作,推动行政磋商、司法诉讼、刑事追责、民事赔偿无缝衔接。
2020年起,陈某某等3人未办理审批手续,违法倾倒、堆放铝灰,严重污染生态环境。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依法启动应急处置,将铝灰转运并无害化处置。案件办理中,针对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拒收文书的情况,黔江区生态环境局依法提起诉讼,依托公安刑事侦查成果及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违法事实,结合司法鉴定明确损害数额,有效推进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的有序衔接。法院认定三人构成共同环境侵权,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杜绝责任人相互推诿,确保赔偿全额落实。该案完善了危险废物污染案件应急处置、责任认定、诉讼追偿、生态修复全流程衔接机制,具有良好示范作用。
跨部门协同办案的实效,在“彭水县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违法毁坏林木案”中再次得到印证。
2025年3月,某清洁能源公司在彭水建设光伏项目时,未按林光互补模式要求,违法割灌造成林木毁坏,涉及面积30.17公顷。经司法鉴定,违法割灌造成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26.28万元。企业足额缴纳赔偿金后,对毁坏林地进行原地复绿。案件办理过程中,县林业局联合县检察院、县生态环境局构建了“线索共享、调查联动、磋商协同”的全流程协作机制,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工作联动,形成追赔合力,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协作模式。
规范简易评估流程,推动小微案件快办快结
对于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后果较小的小微生态环境案件,重庆运用简易评估模式,进一步规范简易鉴定评估流程,实现小微案件的快办快结,既减轻了办案单位和赔偿义务人的负担,也让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尽快得到修复。
云阳县某养殖场因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约50吨养殖粪污外泄,污染下游和平河沟水体,造成河道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超标。为高效处置案件,云阳县生态环境局首次试用国家生态环境损害e评估系统,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快速完成损害核算,认定赔偿金额1.11万元。本案积极探索生态损害智能评估数字化应用,通过线上系统自动核算损害数额,替代了传统专家鉴定模式,不仅为赔偿义务人节省了专家鉴定费用,还大幅压缩了案件处置时限,有效提升鉴定评估效率和精准度。
2021年9月,沙坪坝区凤凰溪河段出现油污污染。经查,某发动机公司废水处理站污泥池设备故障,含油废水外溢流入凤凰溪,造成水体及周边环境污染。经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81.54万元。同年12月,该公司全额缴纳赔偿金,并同步开展了沉积物清理修复。从污染发生到赔偿到位、修复启动,整个过程不到三个月。快速认责、主动修复,既降低了治理成本,也缩短了生态恢复周期,实现了“赔偿+修复”一步到位。
据悉,自2015年以来,重庆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截至2025年底,全市累计办理案件1842件,赔偿量化金额约4.83亿元,改革成效明显。
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第五批)
一、彭水县某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破坏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二、两江新区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通过渗坑、渗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三、沙坪坝区重庆某发动机有限公司油污泄漏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四、永川区某建材公司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五、黔江区陈某某等3人非法倾倒铝灰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六、彭水县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违法毁坏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七、江津区罗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八、云阳县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排放畜禽粪污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文/孙雨千
一审/赵春苗
二审/孙雨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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